2024年9月6日,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北京会见联合国副秘书长兼非洲经济委员会执行秘书克拉韦尔·加泰特,就落实习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中提出的“十大伙伴行动”,特别是相关数字化合作,深入交换意见。
刘烈宏介绍了国家数据局职能,以及中国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转型的情况和经验。加泰特介绍了非洲经济委员会重点开展的工作,以及非洲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需求。双方就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以及非洲矿产、能源、农业、旅游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合作议题深入交流。
双方一致同意,将建立工作机制,务实落实产业链合作伙伴行动,共同推进非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数据和数字技术在非洲能源、矿产、农业等领域创新应用,充分发挥数据作用,为中非数字经济合作注入新动力。
关于启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及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平台升级维护的通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各试点地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统一管理要求,高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系统统一生成登记证书工作,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现将启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及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平台升级维护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9月10日起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中心将直接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不再颁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2024年9月10日(不含)前提交的登记申请,先颁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中心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换证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登记证书的样式见附件,其登记证书编号规则为:由年、月、登记机构代码(我省为3300)及业务流水号构成(见下图1);登记号编号规则为:由申请年份、登记对象数据来源代码、登记主体类型代码、顺序号、校验位构成(见下图2)。原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赋予的登记申请号在数据知识产权申请阶段继续使用。
2024年9月10日起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下载及查看渠道、方式与原获取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渠道相同。2024年9月10日(不含)前提交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按照统一规则重新生成的登记证书,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可获取。三、国家局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后登记申请的提交根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对全国登记证书的发放、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登记的证书管理工作,登记机构负责登记证书的发放、续展、变更、注销等工作。根据《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系统启用后,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补正、获证、变更及质押登记、许可备案以及其他法律手续仍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也可由“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的“登记服务”模块跳转)办理。2024年9月10日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相关要求,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同步细化了登记主体联系地址、数据来源(分为自行产生、协议获得、公开收集、公共数据授权、多来源等)、所属行业(根据GB/T4754-2017选择数据所属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及大类)填写要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应按照新的要求填写。四、浙江省登记相关平台升级维护安排为做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系统的对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中心将同时对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平台进行升级维护。升级维护时间:
具体影响范围:升级维护期间,浙江省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及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的“登记服务”模块将无法正常访问。请您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咨询联系电话
9月3日,在空天信息产业国际生态大会—空天信息数据要素产业化论坛上,“空天遥感数据要素评估服务平台”投入运行,并上线一批经过质量评价的地基观测数据和卫星遥感数据要素产品。
该平台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牵头研制,是我国首个集遥感数据要素、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估为一体化的空天数据要素综合性服务平台。
本次“空天遥感数据要素评估服务平台”上线的地基观测数据和卫星遥感数据要素产品包括30种全球和区域卫星遥感产品,采用了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科研人员利用自主算法和国产卫星遥感数据研制而成的1公里分辨率覆盖全球、16米分辨率覆盖全国的遥感产品。
“空天遥感数据要素评估服务平台”是空天遥感数据要素流通基础底座,具有建设空天遥感数据资源汇聚、质量评价、价值评估、应用场景展现等重要功能,为未来形成“数据所有者-数据加工者-数据服务商-数据交易所-数据应用方”创新性的空天遥感数据要素服务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我国空天遥感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9月3日下午,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推介会在北京举行。世界互联网大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博览会主承办单位有关同志,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会员代表,博览会参展企业和合作机构代表,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出席本次活动。
数据要素社作为2024世界互联网大会合作机构,在本次活动上进行了合作签约。诚邀大家参加数据要素专场发布会和产业对接会,欢迎与我们联系。世界互联网大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作为乌镇峰会的重要活动,自2014年起与峰会同期举办10年,创新性、国际性越来越强。面向新阶段,博览会要聚焦前沿新技术,探索展示新模式,拓展服务新场景,以展聚力,向“新”而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之光”是创新之光、时代之光,也是世界之光、产业之光。“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将紧扣时代发展轨迹和前沿技术动态,力争举办一场创新、开放、智能、绿色的展会,努力实现展会红利多方共享。
会上,相关负责人对本次博览会的总体情况和特色亮点进行了全面介绍,指出2024年“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将坚持“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办展方针,秉承“引领性、创新性、开放性”的办展理念,以展览展示、新产品新技术发布、产业人才引智、产业合作对接、“新光”系列推介等“五大活动”为载体,以人工智能为展示重点,突出线下线上互融,积极推动大模型、数据、算力、机器人、自动驾驶、智能视觉、数字乡村、低空经济、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在博览会上首展首发首秀。同时,乌镇峰会永久举办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桐乡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
推介会还举行了现场签约仪式。华为、阿里巴巴、腾讯、中国电科、中国电子、中兴通讯、蚂蚁集团、奇安信集团、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之江实验室、印象笔记、安恒信息等企业进行了参展签约;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欧美工商会、AITime、中国视谷、浙江省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数据要素社等机构进行了合作签约。
2024年“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将于第四季度在中国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举办。数据要素社诚挚邀请全球各有关数据型企业、团队报名参加数据要素专题发布会和产业对接会,共话前沿数据产业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
2024Q2数据交易市场:数字人才激励政策利好频发,数据要素产业不断壮大
日前,上海数据交易所联合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发布了2024年二季度“数据交易市场景气指数”。景气指数运营结果呈现三大亮点:
第一,2024年二季度数据交易市场整体景气,核心指标“业务活动指数”达到了58.13;
第二,“在手订单指数”表现最佳,为63.75,环比增长4.58个百分点;
第三,数字人才激励政策利好频发,数据要素产业不断壮大,是2024年二季度数据交易市场景气的主要原因。“在手订单指数”表现最佳“数据交易市场景气指数”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联合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编制发布。该指数以数据要素型企业为对象,通过问卷调研,考察企业参与数据交易市场(包括场内和场外)的综合绩效表现。
景气指数由8个分类指数构成,以“业务活动指数”为核心,反映数据交易市场景气风向,其他7个指数则从数据交易业务的不同侧面反映景气水平。景气指数取值0-100,荣枯线,取值越大说明景气度越高。
景气指数发布频率为季度。第一期(2023年三季度)发布于2023年11月25日全球数商大会,本期发布的是2024年二季度数据交易市场景气指数。
基于本次调查分析,2024年二季度数据交易市场整体景气,核心景气指标“业务活动指数”达到58.13,分类指数中反映企业未完成数据产品订单季度变化的“在手订单指数”表现最为突出,为63.75,且环比增幅最大,达4.58个百分点。其他分类指数皆处于景气区间,环比增长良好。与2024年一季度相比,“在手订单指数”与“业务预期指数”涨幅最大,分别增长了4.58和3.70百分点;“产品价格指数”和“营业利润指数”增长显著,环比提升2.54个和2.22个百分点;“从业人员指数”和“产品研发指数”有所增长,为1.73和0.78个百分点;“业务活动指数”和“新订单指数”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2.61和1.53个百分点,反映了数据交易市场建设需要夯实“稳”的根基,激发“进”的动能。数字人才激励政策利好频发。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对2024年数字经济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工作主要围绕基础制度、重大设施、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转型赋能、安全治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多向发力,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夯实数字经济基础支撑,加快改革破局,拓展新赛道,深化赋能增效,释放数字红利,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以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为满足国家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需求,形成人才集聚效应,人社部、国家数据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数字人才培育方案,围绕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培训教程,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
针对与日俱增的人才需求,各地方政府相继发布补贴政策,激励产业发展。例如,江西发布《关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布《关于促进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于组建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且具备认定为“基石数商”的,项目特别重大的,给予相应补贴;黑龙江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聚焦数字领域人才的培养供给、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激励保障等事项,出台六个方面25条具体措施,打出数字人才培育发展“组合拳”,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数字人才培育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地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环境下,数据跨境流通领域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发展势头迅猛。例如,网信办通过法律手段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
河北、湖北、山西、济南等地区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各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综上,数字人才激励政策利好频发,数据要素产业不断壮大,是数据交易市场能稳健发展的重要力量。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智能算力中心作为关键基础设施,正日益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北京凭借其丰富的资源、政策支持和技术优势,致力于建设高效的智算中心,以满足各行业日益增长的计算需求。本文将探讨北京智算中心的优势与特色,包括资源聚焦、技术创新、数据安全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同时,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强调资源优化配置、技术研发投入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确保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这些努力,北京将在全球智能算力产业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助力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1.资源聚焦与政策支持在北京发展智算中心的过程中,资源聚集与政策支持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投入政策,以促进智算中心的建设,助力产业的发展。这些资金不仅用于基础设施的搭建,还支持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企业参与智算中心的建设与运营,为其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创新型公司在这一领域的扎根。此外,政府还实施了创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应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指导,激励企业不断推出新产品和解决方案。政策还包括对人才培养的支持,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为智算中心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智算中心发展的坚实基础,不仅提升了北京在智能算力产业中的竞争力,也促进了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布局。
2.技术创新与数据安全智算中心提供强大的计算能力,显著加速了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算法的迭代优化,使企业和研发团队能够高效进行技术创新,缩短产品开发周期。通过整合先进的算法和工具,智算中心提升了研发效率,为新材料和新药物的研发提供了支持。随着多模态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崛起,智算产业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展,涵盖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和智慧医疗等领域。这些新兴应用推动了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并促进了企业在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服务方面的能力提升。与此同时,智算中心重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这些措施为智算中心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支持,并为整个智能算力产业的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3.市场需求与应用多样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高性能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推动了智算中心的建设。同时,智算中心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展,涵盖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医疗和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满足不同行业的特定需求。这些新兴应用不仅丰富了智算中心的功能,还推动了各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的变化促使企业加速数字化进程,提升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智算中心为企业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激励它们不断推出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因此,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应用的多样化为智算中心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推动了智能算力产业的快速成长,助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1.资源优化配置智算中心通过集成和优化各类计算资源,实现算力的高效调度,确保不同项目和企业能够根据需求灵活使用资源。这种灵活性不仅提升了资源利用率,还减少了运营成本,使得企业能够专注于核心业务。北京智算中心建立了数据共享平台,促进跨行业和跨企业的数据整合与共享,提高信息处理效率,为决策提供更精准的数据支持,帮助企业快速识别市场机会和应对挑战。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机构之间的资源合作,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这种优化配置策略不仅增强了智算中心的服务能力,还为企业提供了更高效的支持,推动整个智能算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技术研发投入技术研发投入是智算中心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直接影响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政府和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加大资金支持,为智算中心提供必要的资源,推动前沿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这种资金投入不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还涵盖新技术的研发项目,为智算中心的持续创新提供保障。智算中心积极吸引高端技术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以确保其在技术研发方面具备强大的专业团队。此外,智算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跨界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研发模式,促进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这些努力共同构建了一个高效、灵活的研发体系,为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吸收国外优秀经验北京通过建立与顶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国际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研究项目,促进技术成果和经验的共享。同时,吸引国际知名专家和技术人才来京进行讲座和培训,提升本地科研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借鉴国际成熟的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优化本地智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确保与全球市场接轨。此外,北京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会议和行业展览,学习全球最新的智算技术动态和市场趋势。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参与前沿技术的开发,以获取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北京有效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智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1.重视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智算技术最重要的一环。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和标准,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同时,智算中心引入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访问控制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未经授权的访问。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政府在政策层面提供支持,鼓励企业遵循国际数据安全标准,提升整体安全意识与能力。这些综合措施有效保障了数据安全,为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增强了公众和企业的信任。
2.发展绿色科技北京在绿色科技方面通过多项举措推动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智算中心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以降低碳排放和环境影响。同时,采用高能效计算技术和先进的冷却系统,优化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整体能耗。在数据中心建设中,遵循绿色建筑标准,使用环保材料,提升资源利用率。此外,北京鼓励循环经济模式,促进设备和材料的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通过引入智能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能耗和资源使用,进一步优化运营效率。这些综合措施不仅推动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3.加强国际合作北京在国际合作方面通过多种策略推动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与全球顶尖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研究和技术交流,分享先进经验与技术成果。引进国际知名专家和技术人才,提升本地科研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此外,参与国际科技会议和行业展览,了解全球最新的智算技术动态与市场趋势,促进本地技术的国际化。通过这些综合措施,北京有效促进了智算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了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9月13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一行去往四川德阳,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字经济发展等情况开展调研。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数据局局长,省大数据中心主任顾红松参加,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光强陪同。
刘烈宏一行先后前往四川数据要素产业园、旌秀桂花智慧农业创新中心、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等地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智慧农业建设、传统工业企业智改数转等情况。他期望德阳大力开展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调研中,刘烈宏充分肯定了德阳在数据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他表示,各级数据工作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主线贯穿省市县各级,不断强化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要加快构建完善的数据交易体系和市场监管机制,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要积极探索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新模式、新路径,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的乘数效应。要强化底线思维,筑牢安全防线,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可控,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德阳智慧和德阳力量。国家数据局数字科技与基础设施建设司副司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府数谷党工委书记李江波;德阳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廖立新参加调研。
9月3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主办、蜀道集团承办的全省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专题培训会在成都举行,各市(州)数据主管部门、有关试点企业代表共计170余人参加培训。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数据局局长顾红松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顾红松同志分析了当前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现状,指出了开展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当前面临的困难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借鉴、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加快推进全省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工作。
培训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索传军教授围绕数据资产入表的背景意义、内涵外延、工作难点、方法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讲解,帮助参会人员对数据资产入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中国电子云、四川旅投数产公司相关专家结合自身实际就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规范、数据资产运营、具体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案例分享,为全省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实践探索。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加强与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的衔接,加快推动数据登记确权、价值定量、安全合规全流程治理,进一步释放数据价值,构建全省一体化数据市场体系。
9月12日,世界互联网大会跨境电商竞争力研究报告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组织、研究机构、行业智库和头部企业的十余位代表受邀参会,就研究报告的主要发现、核心结论、结果呈现等进行了研讨。
世界互联网大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告研究组基于前期的实地调研、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和专题研讨,完成了国别维度和企业维度竞争力研究报告初稿。
研究组介绍了两份报告的研究对象、指标体系和分析结果。来自联合国亚太无纸化贸易专家网络、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专家委员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TC)、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等机构的专家和企业代表对报告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并与研究组进行了深入交流。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的报告内容丰富、论证详实,总结提炼了跨境电商领域的成熟经验和典型案例,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全球跨境电商产业格局,具有参考价值。专家同时对报告文本、指标体系、展现形式等提出了优化建议。
报告终稿预计将于今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期间正式发布,通过向希望发展跨境电商的国家和企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助力全球中小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机遇,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产业的国际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全球化发展。
9月2日,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举行首场吹峰会,就中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介绍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未来,中方将同非方一道,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拓展合作领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向深入,走进现代化。
“展望未来,中非共建‘一带一路’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开放司司长徐建平表示,未来中方将同非洲国家和非洲联盟一道,进一步夯实合作基础,拓展合作领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向深入,走进现代化,力争在四个“深化”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深化战略对接,不断扩大合作规划商签范围,一方面深入落实好已商签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滚动推进合作项目和事项清单的更新和落实。另一方面争取与更多非洲国家新签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不断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非洲联盟《2063年议程》、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为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是深化互联互通,统筹提升“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合作水平不断深化基础设施合作,共同建设运营好已开展的重大标志性工程。围绕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谋划推进新的一批合作项目,构建高水平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助力推进非洲工业化进程,进一步深化贸易投资、绿色数字农业等领域规则标准对接,聚焦文化、旅游、教育、体育、中医药等领域,共同深化“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
三是深化新领域合作,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和合作内容持续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共同实施绿色发展行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理念,践行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更加紧密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持续加生健康领域合作,支持非洲提高防治传染病和非传染性疾病能力和公共卫生水平。
四是深化“协调协商协同”,着力协调解决好合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中国将与更多非洲国家加快建立和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不断总结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成效,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持续深化经济发展政策交流合作,共同举办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活动,共享发展经验。
如何安全有效促进数据跨境流通和赢得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话语权主导权,成为各国博弈的焦点。当前,受各国数据治理理念,核心利益诉求,深层次个人数据安全、国家数据主权、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不可兼得的“三元悖论”以及传统数据治理手段制约,国际数据跨境流通领域形成多元治理机制并存、多套治理模板竞争JBO电竞新闻、多轮博弈持续演进的博弈态势,以及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碎片化割裂化的局面。当前,我国以国家安全与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动并重为基本特征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主张,不仅契合我国发展实际,而且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愿望。总体而言,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国方案是一种合意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方案,但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如有些规定不太合理导致企业数据跨境流通操作成本高、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参与度低导致数据跨境流通互操作性较差、与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存在衔接障碍等,同时面临国际上异样的声音,甚至存在被污名化、被打压的风险,不利于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国方案效力与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为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领域赢得话语权主导权、推进数据跨境流通国际治理,我国应坚持多边主义,推动以联合国和WTO为主导的国际机制建设;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扩大中国方案影响力;加强双多边合作,增强数据跨境流通互操作性;对接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提高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能力。
数据跨境流通;数据流通治理规则;数据安全;中国方案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技术革命背景下全球创新链的调整及其影响研究”(19AJY013);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国际竞争规则变化对我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影响研究”(23ZKJC05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区域经济学”(DF2023ZD24)。
近年来,关于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研究逐渐增加。从数据类型角度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数据和金融数据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从研究对象看,相关研究大多关注欧、美、中、日等国家或地区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特别是美欧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理念、制度及博弈焦点。从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看,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国际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下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异同,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andProgressiveAgreementforTrans-PacificPartnership,CPTPP)、《美墨加协定》(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USMC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的比较研究。也有很多研究持续关注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内容、面临困境及改进方向。基于前述研究,本文聚焦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博弈与中国应对,首先阐述国际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博弈的现状,剖析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碎片化割裂化的根源,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方面的做法,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对策建议,以赢得我国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主动权,推进国际数据跨境流通治理。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数据跨境流通放大数据经济效益,重塑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格局,对全球经济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竞相争夺数据要素,将获取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制定话语权主动权作为发展数字经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键,并在数据跨境流通、数据存储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当前,主要经济体关于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博弈主要围绕数据跨境流通、数据存储、计算设施位置、个人信息保护等核心议题展开。各国在这些方面分歧较大,并基于对国家安全、数据主权、个人数据权利等问题的考量,对数据跨境流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对数据存储和计算设施位置采取不同的要求。如何在监管方面平衡数据跨境流通的自由度和安全性成为各国的关注焦点。此外,各国尽管能在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当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跨境流通存在冲突时,在对两者的偏向与权衡上分歧较大,这也是各国数据跨境流通博弈的焦点之一。
在多维因素影响下,国际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博弈呈现出多元治理机制并存、多套治理模板竞争、多轮博弈持续演进的发展态势。
迄今为止,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模板主要有四种,四者在数据跨境流通、计算设施位置、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一是欧式模板。该模板的典型特征是,在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前提下,有条件实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具体做法是:面向欧盟境内,推崇建立统一数据立法,促进欧盟内部数据自由流通;面向欧盟境外,根据充分性认定原则构建白名单制度,对数据接收国进行数据保护认定,只有数据保护水平与欧盟相当的国家才能获准流入,对未获得充分性认定的国家只能采取适当性保障措施和按例外情况接收数据。截至2023年7月,已经有15个国家获得欧盟充分性认定,包括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法兰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新西兰、韩国、瑞士、英国、乌拉圭、美国。在计算设施位置上,欧盟强调境内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公共政策例外。在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上,尽管允许以公共安全为由实行数据本地化存储,但仍然对公共安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是美式模板。该模板下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主要体现在USMCA和《美日贸易协定》中。该模板的典型特征是,实行“一般原则+例外”。强调实行数据非本地化存储,任何缔约方不得禁止或限制数据跨境流通,但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比如,USMCA强调,符合公共政策条件的措施需要满足必要性要求,且不能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以及对贸易的掩藏和限制。此外,USMCA和《美日贸易协定》在主要继承CPTPP的基础上,删除了关于缔约方可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设置各自监管要求的条款。这意味着,美式模板下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最为严格,例外条款形同虚设。且监管要求条款的删除和严格的公共政策条件会导致更加严格的计算设施非本地化规则。
三是中式模板。该模板主要体现在RCEP中。我国是RCEP的主要推动者,RCEP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涉及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因此国际上视RCEP为中式模板的代表。与美式模板、欧式模板相比,RCEP中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更为宽松。RCEP电子商务章节第14条第1至第3项、第15条第1至第3项强调,关于计算设施位置和数据跨境流通,缔约方可能有各自的措施,但不能将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开展商业活动的条件,不得阻止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但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RCEP电子商务章节第14条第3项、第15条第3项均指出,“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该条款给予缔约方实施合法公共政策较大空间,且缔约方拥有完全的权利采取任何数据措施保障其数据安全。
四是新式模板。该模板主要体现在DEPA中。DEPA是截至目前第一个专门性的数字贸易协定,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创新性等特征,且涵盖数字领域较为前沿的议题,因此被视为新式模板。CPTPP与DEPA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规则上高度类似。从数据跨境流通看,DEPA第4.3条、CPTPP第14.11条认为,每一缔约方均可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数据设置各自的监管要求,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数据,包括个人数据,但强调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从计算设施位置看,DEPA第4.4条、CPTPP第14.13条均强调,不得要求将在某缔约方领土内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在其领土内开展业务的条件,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从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看,DEPA第4.3条、第4.4条,CPTPP第14.11条、第14.13条均规定,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不得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超出目标所需的限度,可见符合公共政策目标的条件也较为严格。
数字经贸规则博弈的关键之一是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博弈。国际上关于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博弈较为激烈,其中欧美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博弈最为典型,主要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通等议题展开。迄今为止,欧美数据跨境流通博弈历经三轮。第一轮博弈以双方达成《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Agreement)开始,以欧盟宣判《安全港协议》无效结束。美国在与欧盟的博弈中,出于对企业合规成本和商业利益的考量,做出妥协,遵循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于2000年11月与欧盟达成《安全港协议》。本轮博弈以欧盟个人信息保护占上风,但实操中存在个人信息遭受损害却未获得相应救济的情况,《安全港协议》只能约束有数据传输需要的美国企业,对美国当局毫无约束,欧盟个人数据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美国对数据进行监控和迁移事件曝光后,欧盟担忧数据安全问题,于2015年10月宣布《安全港协议》无效。《安全港协议》被宣布无效后,欧美开始了第二轮博弈。美国基于商业利益和“洗白”本国形象的需要,欧盟基于增进欧美经济往来的需要,欧美双方基于跨大西洋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迅速进行再次谈判,于2016年达成《隐私盾协议》(PrivacyShield)。在此轮博弈中,欧盟的个人数据权利依然占据上风,美国承诺不会超范围获取数据,设置监察专员机制与年度联合审查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依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且美国庞杂的情报法律体系未能充分保障欧盟公民个人数据权利。2020年7月,欧盟法院因美国未能实质提供与欧盟匹配的保护水平,判决《隐私盾协议》无效,这意味着欧美第二轮数据跨境流通博弈落下帷幕。
《隐私盾协议》被废止后,欧美开始了第三轮博弈。欧美出于对商业数据安全和流通的迫切期待,积极进行谈判,于2022年3月达成《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TransAtlanticDataPrivacyFramework)原则性承诺。在该框架下,美国再次作出让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构建独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给欧盟公民提供维权途径。此外,美国总统还签署《关于加强美国信号情报活动保障措施的行政命令》(ExecutiveOrderonEnhancingSafeguardsforUSSignalsIntelligenceActivities),限制信号情报活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数据权利。至此,欧美数据跨境流通依据《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进行。
综上,在欧美三轮博弈中,当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跨境流通存在冲突时,欧盟倾向于个人信息保护,美国倾向于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但其根本在于数字经济竞争,美国依靠数字科技实力行使数据霸权,欧盟凭借市场优势利用数据规则进行反制,迫使美国为获得欧盟市场选择暂时屈服。
当前国际数据跨境流通领域存在多元治理机制并存、多套治理模板竞争、多轮博弈持续演进的博弈态势,导致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碎片化割裂化,降低数据跨境流通效率,增加数据跨境流通成本,损害数据跨境流通安全性。其根源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治理理念是制定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基本前提。当前各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理念存在分歧,导致了围绕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博弈。欧盟受自身民族文化影响,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秉持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理念,把数据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个人数据安全置于优先地位,并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予以落实。比如,其1981年通过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AutomaticProcessingofPersonalData)明确提出保护欧洲公民隐私权,带有浓重的保障欧洲公民基本人权的色彩;2016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赋予数据主体更正权、被遗忘权等新权利,也带有浓重的人权保护色彩。可见,欧盟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理念贯穿其数据相关法律条文,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美国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坚持经济效益为先的理念,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通,支持构建完全自由市场,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以便自由获取数据,极大释放数据跨境流通的经济效益,同时对外宣称限制数据跨境流通会造成新的贸易壁垒,影响数字贸易发展。但实践中美国对国内数据的跨境传输实施“内严外松”的规制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宣扬的数据跨境自由流通理念相违背。
与欧美不同,我国坚持国家安全与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通并重的理念,结合国内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数字经贸规则现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此外,俄罗斯和印度坚持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理念,实施较为严格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日本秉持与美国高度类似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理念,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通。由此可见,各国治理理念贯穿其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全过程,指导其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与方式。
各国核心利益诉求不同,成为导致当前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碎片化割裂化的根本原因。受美国等实施的技术控制战略影响,欧盟境内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自主权发展权面临威胁,因此欧盟意图通过其数字经贸规则制定能力实现数字技术主权战略。欧盟实行较为严格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既是为了保障个人数据权利,也是为了争夺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话语权主动权,抢占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制定主导权。欧盟通过“长臂管辖”机制向全球推广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模式,与欧盟有数据往来的企业均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约束。
美国凭借强大的数字经济实力和较高水平的数字技术,倡导以市场为导向的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但实际上行使的是美式数字霸权主义,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实行双重标准,针对本土数据特别是重要数据的流出,采取较为严格的数据保护和监管。如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和《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nternationalTrafficinArmsRegulations,ITAR),针对非军用和军用相关技术数据以及数据处理者实施数据出口许可管理等。在数据对外司法执法上,美国CLOUD法案规定了其长臂管辖的数据域外法制,为其以国家安全为由获取他国数据提供法律依据,但他国调取美国本土数据,却需要满足一系列限制条件,困难重重。可见,美国数据跨境流通监管带有浓厚的霸权主义色彩,真实显现出其实施数据霸权、主导制定数字经贸规则的战略意图。
我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实行较为严格的数据监管及本地化存储等措施,把国家安全作为核心诉求。一方面,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尚处于数字经济不太发达的阶段,特别是数字经济底层技术缺乏、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偏弱;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对我国采取围堵策略,若不能采取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国家安全难以保证。可见,保障国家安全符合当前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
“三元悖论”指个人数据安全、国家数据主权、数据跨境自由流通无法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同时实现。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既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涉及国内与国际政策的协调,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必然会出现相互竞争的情形,而各国政策目标的差异化反映到数据跨境流通规制上必然会造成顾此失彼的情况。全球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存在的“三元悖论”问题,是导致当前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三元悖论”主要涉及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一国把个人数据安全和国家数据主权作为治理目标,限制数据向境外流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跨境自由流通,形成数据跨境流通壁垒。如欧盟只允许个人数据流向与欧盟具有同等保护水平的国家,即属于该情形;美国针对国内重要数据的流出进行规制,与该情形类似。第二种情形下,一国把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作为治理目标,积极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通,延展数据跨境传输范围,导致本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下降,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较大。如美国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通,释放数据价值,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政府执法保障国内数据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下降,即属于该情形。第三种情形下,一国以个人数据安全与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作为治理目标,在构建严格数据保护制度的同时,极力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通。该情形与欧盟境内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类似。相比于以上三种情形,最理想的状态是个人数据安全、国家数据主权、数据跨境自由流通之间实现平衡。尽管该状态目前尚难以实现,但我国一直以此为目标,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综上所述,各国在数据跨境流通规制方面侧重点不同,影响着全球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的演进。
传统数据治理手段是导致当前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应用场景的多样化,个人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安全、国家安全等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数据问题与个人、企业、国家等各类主体交织,导致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存在较大困难。
一方面,传统数据治理手段无法应对当前复杂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问题。首先,数据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流动性等特征,可跨越地域和国界限制,且体量庞大,这对数据治理手段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高水平的数字技术。数据跨境流通治理离不开技术的支撑,而目前多数国家的隐私计算、数据流转分析等关键技术尚处于攻坚阶段,数据存储加密、防火墙、数据访问限制等技术还不能有效化解数据泄露风险。其次,当前很多国家的数据治理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尚处于发展阶段,数据治理手段还不成熟。尽管“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能够提升国内数据治理的有效性,但无法有效应对由数据空间、数据主体、数据要素等交织构成的复杂的数据跨境流通环境。
另一方面,从顶层设计看,尚未形成系统的数据治理制度,不利于数据治理手段的进步。数据产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要素市场等方面的制度还处于探索过程中,未形成系统,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无法做到精准有效、有法可依、有法可行。可见,传统的数据治理手段无法有效解决数据泄露、数据监管、国家安全等问题,加之各国数据治理手段与水平存在差异,导致数据跨境流通治理面临诸多限制。
在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多重博弈下,掌握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制定主动权非常重要,为在数字经济领域增强竞争优势,提高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水平和影响力,我国应积极探索制定中国式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为此,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实践。
在实践中,我国从国情出发,结合发展实际,坚持国家主权安全与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通并重的理念,搭建基本框架,规制数据跨境流通,总体而言形成了一种合意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方案。此外,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方面,我国的理念符合当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同时国际上还存在异样的声音,不利于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效力与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我国国内数据海量勃发,数据要素附加值高,数据跨境流通需求迫切,国际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分散,博弈重重,数据风险较高,亟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在此发展阶段,我国制定了符合国家利益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在坚持数据主权基础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有条件地实施数据跨境流通,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强调,要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数据安全法》第一条强调,要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宗旨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符合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观。此外,我国倡导的国家安全观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数据鸿沟”。发展中国家面临大量数据流出现象,但其数据监管和保护水平尚不能较好地保障数据安全,因此纷纷制定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以保障国家安全。可见,在数据跨境流通治理宗旨上我国与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趋于一致的。
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顶层数据法律,以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确立我国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通原则、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以及数据出境监管制度,搭建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框架。在数据出境监管方面,要求对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进行安全评估申报。
2024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范围,有效促进数据流通。《规定》将数据处理者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两类。根据《规定》第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从数据范围看,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数据以及大规模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被明确纳入评估和保护范畴,有助于精准保障数据安全以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方面,要求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考虑到数据一旦出境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均要重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八条强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包括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等。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和安全评估两道程序有助于进一步排除大量风险数据,明确的安全评估程序有助于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操作。除需要进行较严格安全评估的数据外,对于其他数据,要求采取标准合同签订、个人信息认证等国家规定的其他出境方式。根据《规定》第八条,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根据《规定》第三条,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见,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签订、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及例外免于申报等条款基本涵盖所有数据类型,能够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数据风险,助力数据跨境自由安全流通,实现数据价值。
2024年3月出台的《规定》针对以往数据出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如细化数据跨境传输范围、迎合更多商业场景需求、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通等。
我国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高效流通的方向是对的、决心是坚定的,但新政策的效果还需要时间的验证,当前我国数据跨境流通实践中依然存在短板。一是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不够完善。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发布、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43697—2024》,可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供统一指引,但我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系统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二是各类数据出境监管方式区别不大,分类监管效果不佳。标准合同和安全评估程序均要求进行风险审查,审查内容重叠度高,均要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或申报,标准合同较少涉及违约救济、个人数据权利保障等内容。可见,标准合同与安全评估等出境方式实质区别较小,难以针对不同风险实现分类防范。三是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操作要求较高。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签订中的风险自评估,要求企业拥有较高水平的数字监管技术,能够评估核算数据风险,以及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能力和救济措施充分性,这无疑会增加企业数字监管投入。此外,各国数据跨境流通标准不同,企业数据跨境传输除要满足输出国审核要求外,还要满足接收国的差异化要求,这也会提高企业数据出境操作要求,增加企业合规成本。
2.双多边区域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能力较弱,互操作较难在双多边区域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角力场中,美国通过签订双多边区域贸易协定,不断推广数字经贸规则,提高在国际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的影响力。欧盟通过充分性认定与他国构建数据流通通道,不断扩大在双多边区域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的影响力。我国在双多边区域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尚未占据主动权,一直处于被发达国家“围堵”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参与的双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大多仅涉及电子商务议题,如《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均包含电子商务章节,但有关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的内容较少,且我国参与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协定数量也较少。另一方面,我国在双多边区域贸易协定中尚未制定高水平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仅在RCEP中回应了数据跨境流通问题,但其规则水平低于美国和欧盟。此外,受数字经济水平、利益诉求、治理理念等因素影响,各国数据跨境流通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导致国际数据跨境流通通道难以构建,数据跨境流通互操作性较差,且各国数字技术水平不同,数据鸿沟较大。发达国家在数据识别、数据分析、数据监管和互操作性方面优势较强,发展中国家数据分析技术较弱,未能有效监管数据流通和进行标准化数字技术操作,这也是导致数据跨境流通不够通畅、国际数据跨境流通互操作性较差的原因之一。
当前国际上最高水平的数字经贸规则当属DEPA和CPTPP,而我国现行数字经贸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衔接障碍。一是我国现行数字经贸规则所涉及数据前沿议题在广度和深度上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差距。目前,我国签订的RCEP在电子商务章节仅涉及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待遇、数据跨境流通等议题,未涉及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源代码、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新兴趋势和技术以及数字身份等相关议题。二是我国数据跨境流通规则在高度上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差距。我国实行数据跨境有序自由流通,而DEPA第4.3条、CPTPP第14.11条鼓励缔约方既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也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一定规制。在计算设施位置方面,DEPA第4.4条、CPTPP第14.13条均强调,要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对计算设施位置进行规制。但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应合理、非歧视、非变相限制贸易,条件较为严苛。这与我国所制定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完全相反。相对而言,我国数据跨境流通规则较为宽松,而国际高标准规则较为严格。三是从合法公共政策的例外情况看,我国的规则比国际高标准规则更为宽松。RCEP电子商务章节第14条第3项、第15条第3项均强调,在计算设施位置与跨境传输信息规制方面,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合理、非歧视、非变相限制贸易或者维护缔约方基本安全利益,对此其他缔约方不得提出异议。可见,RCEP的数据跨境传输条件较为宽松,实施合法公共政策的主动权在缔约方,缔约方拥有完全的权利采取任何措施保障自身数据安全。
单从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看,没有优劣之分,只有是否适合所在发展阶段的区别。我国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制定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符合我国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数据安全。但对于我国数据跨境传输,国际上一直存在异样的声音,甚至有西方媒体给其贴上了限制人权、控制舆论等标签。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认为,计算设施本地化、数据本地化存储是一种低标准的保守型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是全球数字贸易的巨大障碍,但实际上美国关键领域的数据流出也遵循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则。
此外,我国在参与国际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时存在被排斥、被打压的现象。美国以保护美国公民个人数据权利和国家安全为由,制定了一系列计划和政策来遏制我国数字企业和数字技术发展,如针对我国清洁网络计划,禁止使用我国华为、中兴的计算、存储、传输等设备,在高科技领域对我国进行封锁。同时,美国在双多边区域构建数据同盟,把我国排除在数字跨境流通治理协议之外,如通过区域联盟,引导制定印太经济框架,形成印太区域性数字贸易协定,构建印太数字联盟圈,对我国进行封锁。我国数据跨境流通治理面临的国际形势较为艰难,未来我国要在国际数据跨境流通治理中贡献中国智慧,争取数据跨境流通治理话语权主导权,扭转异样眼光和被围堵态势。
9月5日,在2024Inclusion·外滩大会开幕式主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之江实验室主任、阿里云创始人王坚分享了他对于AI、AI+和AI基础设施的思考。
今天的人工智能跟80年代初大家讲的同一个人工智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人工智能。当你做不出一个比ChatGPT好的这样一个东西的时候,至少有两个原因在约束你。第一个当然是你的技术,就是基础,就是模型。第二就是你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深度,你能不能真正找到这个领域的问题,事实上是你约束的最大的一个前提。
一旦有一个事情要谈到基础设施的时候,我觉得这是一个技术渗透的终极的形式。大家可以理解,你看人类发展历史上任何技术的发展,什么技术会对人类产生最长远的影响,就是它变成了基础设施。数据是基础设施的核心的组成部分。数据不只是一个模型的附属品,这个数据也不只是一个计算的附属品。只有所有这些东西变成一个完整的基础设施的时候,我们才会有那一次更加激动人心的创新。
当你看AI、AI+跟AI基础设施的时候,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不但技术在革命,机制也在革命,基础设施也在革命。没有比这三项革命在同一个时间发生再令人激动了。
各位来宾,非常感谢有这次机会,把过去几年甚至几十年有关的一些想法、一些教训或者一些经验在这跟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我自己找了三个关键词,就是AI、AI+、AI基础设施。其实这三个关键词都绕不开一个词叫AI。刚才Michael也讲了,其实AI这个词可能一千个人有一千个人的理解,一千人有一千人的想法。但是今天碰巧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就是AI、AI+跟AI基础设施在今天被结合在一起了。
我经常说的一句话,人工智能有很长的过去,只有非常短的历史。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一件事情。事实上我觉得最困惑的就是,到今天为止,人工智能到底在说什么事情呢?还是值得探讨一下。
我想用一张图,当时我看到以后,为什么让我会想起人工智能有一个很长的过去,只有很短的历史?你今天看到那个红线年代初,就是图灵写了篇文章叫intelligentmachines。我自己觉得这是一个很长过去的一个开始,如果你要追溯关于机器智能的事情,可能可以追到几百年以前。在图灵这篇文章里边,他谈了一些很有意思的事情。这篇文章50年代发表的时候,是发表在心理学一个哲学的杂志上。第一次在探讨关于机器跟智能之间的关系。
大家要知道在那个时候,其实计算机这个词还没有完全出来。所以那个时候大家还习惯把它叫做computingmachinery。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计算机学会会叫ACM,也是这个原因。事实上那个时候没有计算机这个词,但是图灵在那篇文章也是第一次用了数字计算机(DigitalComputer)这个词。所以这篇文章它的深远的意义,到今天为止看,都是非常值得重新来思考。我们很多最早的概念可能都是从这边来的。
当然大家都会讲到达特茅斯这个会,我自己(觉得)很有意思,刚才Michael特别讲到了Cybermetics,我听完以后就很感触,如果当年那个会不在达特茅斯开,可能这十个人的想法就被winner给灭掉了。那可能我们今天还是叫Cybermetics来称呼我们今天说的人工智能。但事实上,说不定从单词角度可能用Cybermetics可能会更好一点,但人工智能就这么流行了。
那为什么在HerbertSimon(赫伯特·西蒙)这边我打了一个红的框呢?就是我自己对人工智能的理解,就是从HerbertSimon开始的。这个人很神奇,他是个心理学家,但是去参与了这个会,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第一次访问中国是1972年,是以美国计算机学会的名义到中国来的。他80年代初又以美国心理学会的名义到了中国来。
那个时候我在大学读三年级,他到我们去讲了关于人工智能。所以大家可以设想一下看,一个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中国,在80年代初有一个人告诉你,人工智能在下面十年会有一次天翻地覆的变化。你大概可以设想一下,那时我有多么的激动。但事实上,等了十年没有什么东西发生,所以后来就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去了。但事实上,里边的很多最基础的东西在那个时候也被提到了,甚至大家今天知道的神经网络。我印象很深,当时在80年代末的时候,有一本教科书叫PDP,就《paralleldistributedprocessing》,那里面讲的通篇都是神经网络的理论。那时候讲的都是每一层两个节点,只有三层,大概你能做到那个程度就结束了。但今天的规模跟那个时候没法比。
所以我想说的一件事情,今天的人工智能跟80年代初大家讲的同一个人工智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人工智能。我刚才讲,我觉得Michael刚才也讲到了这一点。那为什么算是一个非常短的的历史?如果你看再回到刚才这张图上,现在这个红线年,就是Google开始提出了transformer这件事情。所以我想今天我们能够谈,今天人工智能又重新回到了大家的视野,又重新在产业上有那么大影响的线年以前的人工智能,跟我们今天说的人工智能,还是有非常不同的差别。这就是我说只有七年历史的这个原因。
当然这段历史就是从一篇文章开始的,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我想强调一下的事情就是,这文章的8个作者现在都不在谷歌。听说有一个最近大概又回去了。Anyway也就是说,尽管它发明了很多东西,但是没有谷歌什么事。那这里边有些今天大家被忽视掉的发明。比如说第一次有了token这个概念,听起来好像也没什么了不起。大家都知道今天一个商业服务,大家都是用token来计价的。大家可以设想一下看,如果你连最基本计价的逻辑都不清楚的话,大概是不会有一个好的产业的。更不用讲待会我这个主题里面会讲到的关于基础设施的事情。
同样,大家都知道在谷歌发表这篇文章的前后,就有一家公司叫OpenAI。OpenAI的出现,站在我的角度,就是让我们重新思考一下创新的机制是什么。所以这就有了在2022年这个GPT的发布。这两件事情结合在一起,我总是觉得一件很怪的事情。所以我说了一句话就是:谷歌很行,谷歌也很不行。
这个谷歌很行是什么呢?特别是在中国,大家都会讲0到1的创新。所以大家可以设想一下看,谷歌是100%的完成了我们讲的0到1的创新是吧?甚至还要多一点。
但为什么谷歌不行呢?我觉得大家都可能知道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前段时间在斯坦福大学有个发言,搞得沸沸扬扬的,就是说的谷歌非常不行。那确实也不行,为什么呢?他没有创造出一个东西,像OpenAI创造出的那么有价值,对社会(而言)。
所以我想,这中间事实上要让我们重新思考这个创新的机制到底是什么。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从0到1创新,不是简单的你有一个好的想法。这中间的机制是远远超出今天学者甚至产业界可以来理解的。
这也是我觉得对我们一个最大的挑战。所以我用了一个谷歌很行,谷歌也很不行。但在这个ChatGPT后面,它的光芒事实上是对大众而言的,不是对业界而言的,是被掩盖了很多事情。但大家都知道有alphafold,对吧?特别是alphafold3出来了。但是很少人会说它其实背后还是transformer加diffusion。可能今天大家在讲这个能生成一个图片,能生成一些大家觉得视觉上可以满足大家生成的视频。大家会讲到transformer加diffusion,可是很少人理解,其实为什么谷歌那篇文章有那么fundamental。也就是说到最后大家今天听到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到最后也离不开transformer。当然就是说从alphafold2到alphafold3,事实上他那个名字稍微做了一些改变?所以在alphafood3时候,他就用那个Pairformer,但大家都知道背后最基本的东西还是这个transformer。再往下看,其实大家也知道,其实从ChatGPT到alphafold,到今天大家在媒体上也经常会看到关于天气预报的时候,这是一个三个跨度非常大的应用。但是他们到背后,我觉得有一个最基本的东西就是脱离不掉,就是transformer。
所以我想这个AI为什么只有七年历史?大家再回过头来看,我们事实上是你愿意不愿意,我们生活在transformer这样的一个阴影下,也可能是一个以后是一个阳光灿烂的东西。所以我有时候会讲到说,当你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再回过头来看,去年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多次谈到了人工智能,同时提到了这个人工智能+。所以大家设想一下看,在transformer这个逻辑下,我们要理解的人工智能+到底是什么。所以大家可能今天一谈到人工智能+的时候,就会简单的加一个行业进去。我用我自己的话来讲,其实这是没有比在人工智能+后面加一个行业把人工智能庸俗化的做法了。所以就是反复思考的人工智能+到底是什么?
所以我们再来看这个GPT,或者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些事情的话,那可能是需要有一次重新的思考的。所以这个ChatGPT如果在人工智能+这个逻辑上,大家可以认真想一下看ChatGPT不是个应用,它是个应用平台。就像在上一个年代这个office一样,它不是一个应用,它是应用平台。但如果把GPT再拆一拆,刚才讲过了,它如果把它变成个基础模型的话,事实上chat就是一个应用。所以ChatGPT就是GPT加chat,这是我的理解。
但是我想多说一句的话,chat不是一个简单的应用场景。大家都知道microsoft跟OpenAI这个合作过程当中,不只是做了ChatGPT。其实他们到比尔盖茨家里讨论了很多GPT这样东西可以用到什么场景。最后只有ChatGPT是最革命的,所以变成了产品。他们做了一大堆也很有用,但没有革命的东西,后来都写成了书。所以有时候经常开玩笑说,这个书是很危险的,就是不是革命的东西都写成了书,可能最革命的东西做成了产品,这是我们今天真正发生的事情。
所以我想没有比OpenAI的这个公司的人对chat本身有更深的了解。所以今天我还是要讲一句话,就是说当你做不出一个比ChatGPT好的这样一个东西的时候,至少有两个原因在约束你。第一个当然是你的技术,就是基础,就是模型。第二就是你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深度,你能不能真正找到这个领域的问题,事实上是你约束的最大的一个前提。我们往往在很多时候,其实对这个问题不理解,以为有了GPT就可以解决很多的问题。当然我今天讲的重点是这个+到底是什么?这个+就让我想到了,大家都知道当时这个chat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事实上只是反映了比尔-盖茨当年的一个愿景,就是让计算机能听能说。所以我想今天因为有了ChatGPT以后,就当这台计算机变成了一个手机以后,我们今天就做到了这一点。
那么这背后的真正的+的机制就是ChatGPT。当我们讲那个加的时候,不是加什么东西,而是怎么加,更加重要的是一个机制的创新。这句话听起来很抽象,再把它回过头来,大家可以看一看ChatGPT什么意思,这个家就是OpenAI这家公司。没有OpenAI这家公司,GPT和chat是不会变成这样一个影响大家的产品。那OpenAI这家公司为什么是一个机制的创新呢?到今天为止,其实大家都知道OpenAI是一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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